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
包括:
(1) 税基式:税基式减免是税收减免的一种以税基为内容的具体形式。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
(2) 税率式: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3) 税额式:是税收减免的一种以税额为内容的具体形式。是通过直接减少税额的方式来实现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税:大部分免税
2.减半:只有 2 项: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3 免 3 减半(第 1 年至第 3 年免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特殊情况】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1】技术转让中所称技术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提示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销期间费用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提示 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情形:如 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
【提示 4】增值税相关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了解认定的 8 个条件,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大于 5%、4%、3%)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根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